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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南农业大学 朱里静
一、法院判例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求职造假的关键词,查阅不少法院判例,有些劳动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对于用人单位以求职者求职材料造假为由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在大部分判例中法院予以认可,以下为两个不同案例的不同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的说理部分:
案例一:“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x月xx日,A公司向李某送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否正当充分,是本案审查的重点,亦是审查二审改判是否正确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二审期间,A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在入职A公司之时没有遵守上述原则,确有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据此查明,二审法院认定A公司以李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并无不当,依法纠正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错误,所作改判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
案例二:“本院认为,关于C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C公司主张张某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学历证、社保证明佐证。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重要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本科学历的事实清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故二审判决认定C公司因张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法律规定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在招聘中,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在前述案例二中,法院明确说明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重要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此,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未履行如实告知和如实说明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若是劳动者因求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其辞退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此看来,不诚信应聘不仅对其他诚信求职的应聘者不公平,亦是不利己的行为。
社会上各种求职不诚信的行为,让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的应聘材料真实性及背景调查更为重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审核,而造假的“优质履历”让提交真实履历的其他求职者处于不公平地位。诚信是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灵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分享嘉宾:朱里静,现就职于华南农业大学,获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全球职业规划师、就业指导师等证书。具有高校法律事务和就业毕业工作经验。研究领域:高等教育法律、就业劳动法律、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